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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21-09-26 13:40:35 浏览次数:96 
  据统计,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国约为30%的城镇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部分城镇虽抗震设防烈度未提高,但对场地特征周期进行了调整。这就导致新版区划图实施后,我国有更多的房屋需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建设工程,由所有权人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主要分为5类:
 
  ①重大建设工程;
 
  ②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③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④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⑤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七章对违法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或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抗震性能鉴定机构等的责任追究。
 
  国家相关标准对现有建筑抗震鉴定的规定
 
  (一)、《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6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二)、《构筑物抗震鉴定标准》GB50117-2014第3.0.5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构筑物,应进行抗震鉴定:
 
  1、达到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并需继续使用的构筑物。
 
  2、未按抗震设防标准设计或建成后所在地区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构筑物。
 
  3、改建、扩建或改变原设计条件的构筑物。
 
  (三)、《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第1.0.3条规定: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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